青岛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7月启动

    同校干满6年的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10% 8月15日前到位

    晚报讯 昨天,市教育局网站公布《关于推进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将于2014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组织实施,8月15日前交流人员到位。目前,各区市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教育局希望通过区市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

    骨干教师不少于20%

    校长交流的条件是,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每个聘期为3年),其中男校长要在55周岁以下、女校长要在50周岁以下。教师的交流条件是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6年或以上,男教师年龄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

    评优提拔政策倾斜

    《意见》对交流人员在相关评优、提拔任用等方面制定了倾斜政策,规定在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选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提任正职校长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两个学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意见》规定,校长、教师交流,人事关系随之转移的,一般在新的学校任职(任教)6年内不再次交流;人事关系不转移的,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低不少于2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交流期结束后一般6年内不再次交流。

    拒不到岗将被处分

    交流人员中出现的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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