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线下落实解决网友问题 满意度

    青岛新闻网 4月10日讯 3月27日下午,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辉业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4360人次,网民在线有效发帖48个,孙辉业副局长现场全部回答完毕。下线后,青岛市地税局责成相关处室和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线下落实办理,对留下联系方式的网友进行回访反馈。现将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于正

    问题:孙局长:你好 个体户税务现在国家提出了月开发票2万元之内免税的事宜。那也包括免个人所得税吗?还是个人所得税等到年底一起上缴??具体请给解答,谢谢!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你好!根据我市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规定,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月营业(销售)额17500元以下;餐饮业、茶楼、咖啡厅月营业额14000元以下;服务业(除餐饮业、茶楼、咖啡厅)、文化体育业月营业额11666.67元以下;娱乐业月营业额8750元以下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个体户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按照于先生所留号码18663957001与其进行联系,但电话提示为空号。工作人员按照所留邮箱号,将相关问题的解释再次发送给于先生,并留下地税服务热线号码12366-2,但发送信件时提示该邮箱地址不存在。

    2、网友:王小山

    问题:请问青岛不满5年和满5年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住宅)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你好!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满5年”只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还得是家庭唯一住宅,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王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王先生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3、网友:臧鸿运

    问题:孙局长:你好! 本人於2013.4,24日民生在线反映:刚需大令青年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问题,得到了满意答复。本人也十分满意。但事后本人按市地税局线下落实解决问题的步骤(2013.5.6日民生在线),费尽周折,费财费力,仍未果。目前卡在地税局收契税窗口。 请孙局长百忙之中能给予帮助解决,以便本人能享受到大龄青年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谢谢!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请将您的情况做详细的说明,供我们进行判断和解答服务,若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我们将按规定为您办理,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臧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就其反映的问题与臧先生进行了当面沟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税[2005]6号),“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一套用于自己家庭长期居住的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应从第二套起全额征收契税。”该纳税人购买延吉路房产时属于第二套房产,应适用3%税率,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4、网友:崔健

    问题:作为小微企业,我们也是下岗或失业人员,为了不给国家和政府添麻烦,并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我们自主创业,但是小微企业利润很低,国家与政府考虑到小微企业生存不易在好多行政方面为小微企业减负,但青岛地税局却要每年向企业征收一笔用于残疾人方面的资金,据说是为残联代征的,这种硬性摊派搭车收费行为在国家都为小微企业减负的大环境下是否可以取消,对征收这笔款项的异议并不代表对残疾人没有同情心,因为我们正常缴纳的税金应该包含着这方面的支出,再说这些款项使用透不透明、是否真正用于残疾人补助对小微企业的纳税人来说怎么监督。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我省地税机关承担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任务,我局仅为代征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权设定减免,对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谢谢您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线下回访:由于崔先生未留任何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回访。

    5、网友:刘金铭

    问题:今年初我去烟台参加山东省研究生入学考试检查工作,山东省招办给予我们每人950元出差包干经费,并打入我校财务,并由学校财务再转到我们的工资卡上,可是学校给我们扣了20%的个人所得税,说是这是税务规定,必须要扣。请问局长这样扣税合理吗?由于是包干经费不再报销,我们的花销也没索要保留发票,对这种包干经费是怎么规定的?麻烦你了,谢谢!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如果是今年学校派遣您去参加入学考试检查工作,则所得报酬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规定标准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具体标准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单位派遣行为,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欢迎您拨打我局的咨询电话:12366-2。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刘先生的问题再次予以解释,刘先生取得的950元出差包干经费属于省招办支付,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由学校财务部门在支付时扣缴税款。刘先生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6、网友:李生

    问题:赵局长,你好,我是新闻网的网友,想借此机会咨询几个问题,第一,群众如何区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税务方面的问题,到底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对于经商的人,或许因为工作需要会有一定了解,但对于大多数群众,还是不容易去区分,就此问题,请赵局长用比较生动的比方给广大网友讲解一下。第二,我在某报社订了报纸以后,该报社从不主动开发票,就是给一张毫无意义的收据,去年我发现不对,订报纸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就应该和去超市买东西开发票一个道理,我向报社要发票,他们白般推说,竟然找出很多滑稽可笑的理由!如今一年多了,我没有拿到订报的发票,两份报纸加起来也有近300元了,加上前些年未开的金额,大约有1000元,我知道,按国家税法规定,消费1元钱,也应该给消费者发票,报社的行为是否违法?赵局长,如果每一个去要求开发票的人,报社都以种种理由拒绝,那么一年下来,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多少损失? 赵局长,我不知道我说的有没有道理,我只是从一个群众的角度去分析,至于报社属不属于不用交税的单位,我不清楚, 请赵局长在线答复。

    在线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您所述内容,建议您咨询国税部门,感谢您的参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先后在不同时点5次拨打李先生所留号码,但均提示关机。

    7、网友:牟静

    问题:请问个人出租房屋应当怎样交税?

    在线回复:

    网友您好!个人出租房屋分以下几种情况缴纳税款:1、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4%;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5.68%。 2、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业用房。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12%;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18.7%。3、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4%;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5.68%。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牟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就牟女士提出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牟女士表示自己的问题线上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对地税部门的回访和答复表示满意。

    8、网友:李霞

    问题:我公司多年物流企业,仓储面积40000平方米,办理物流企业土地减免税时,地税领导到仓库实地查看确认为仓储粮食、饲料等,仓库办公室占地1500平方米,内部办公室,也有货物存储。地税领导也都是现场看到。回去后通知我公司必须把办公室面积扣除,门前绿化几棵树占地也要扣除减免范围,请问领导这样合理吗?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同时《通知》规定了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对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李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并解释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李女士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9、网友:高

    问题:局长好! 最近,我租赁了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合同约定税费由我负担,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高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高先生表示自己的问题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10、网友:臧鸿运

    问题:本人网签时间为2009.4——2010.6.1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请将您的情况做详细的说明,供我们进行判断和解答服务,谢谢!

    线下回访:办理情况同问题3。

    11、网友:牟静

    问题:局长,你好!年后去你们市南地税二楼特约服务室办了几次业务,那边的几位工作人员态度都非常好,而且办事效率很高,特别表扬一下有一位个子不高,戴眼镜的同志,人很热情,不厌其烦的给我解答,真的让我很感动。在此有机会表扬一下。谢谢

    在线回复:

    感谢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和鼓励。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我们一直不变追求的目标,我们会做得更好!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牟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就牟女士对地税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牟女士对地税部门的回访表示满意。

    12、网友:王衡、孙彩虹

    问题:孙局长:我们与2014年1月9日向您投诉地税稽查局,我们2013年3月实名举报,没有答复事宜。当时回复我们马上就有结果了。可是3个月过去了,还没消息。从我们举报至今已经1年了,无任何消息,难道真要逼我们举报地税局吗?我们恳请孙局长给举报者个答复吧!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为了维护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如果该案件稽查局尚未查结,暂不能向您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查结,我们可以向您告知与您提供的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

    线下回访:留言网民已到市地税稽查局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反映,稽查局工作人员将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当面进行了反馈。

    13、网友:郑春文

    问题:我父母想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予过户到我名下,请问如何计算纳税?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您父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给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3%的契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郑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郑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郑先生表示自己的问题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14、网友:郭德志

    问题:烦请咨询一下孙局长,现在如果在1年内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后接着又买了一套二手房,还执行个税退税政策吗?如何办理?怎么计算应该退税的金额?非常感谢!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郭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郭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先卖后买”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就已经取消了。郭先生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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