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网友:李霞
问题:我公司多年物流企业,仓储面积40000平方米,办理物流企业土地减免税时,地税领导到仓库实地查看确认为仓储粮食、饲料等,仓库办公室占地1500平方米,内部办公室,也有货物存储。地税领导也都是现场看到。回去后通知我公司必须把办公室面积扣除,门前绿化几棵树占地也要扣除减免范围,请问领导这样合理吗?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同时《通知》规定了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对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李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并解释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李女士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9、网友:高
问题:局长好! 最近,我租赁了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合同约定税费由我负担,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谢谢!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高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高先生表示自己的问题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10、网友:臧鸿运
问题:本人网签时间为2009.4——2010.6.1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请将您的情况做详细的说明,供我们进行判断和解答服务,谢谢!
线下回访:办理情况同问题3。
11、网友:牟静
问题:局长,你好!年后去你们市南地税二楼特约服务室办了几次业务,那边的几位工作人员态度都非常好,而且办事效率很高,特别表扬一下有一位个子不高,戴眼镜的同志,人很热情,不厌其烦的给我解答,真的让我很感动。在此有机会表扬一下。谢谢
在线回复:
感谢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和鼓励。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我们一直不变追求的目标,我们会做得更好!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牟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就牟女士对地税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牟女士对地税部门的回访表示满意。
12、网友:王衡、孙彩虹
问题:孙局长:我们与2014年1月9日向您投诉地税稽查局,我们2013年3月实名举报,没有答复事宜。当时回复我们马上就有结果了。可是3个月过去了,还没消息。从我们举报至今已经1年了,无任何消息,难道真要逼我们举报地税局吗?我们恳请孙局长给举报者个答复吧!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为了维护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如果该案件稽查局尚未查结,暂不能向您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查结,我们可以向您告知与您提供的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
线下回访:留言网民已到市地税稽查局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反映,稽查局工作人员将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当面进行了反馈。
13、网友:郑春文
问题:我父母想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赠予过户到我名下,请问如何计算纳税?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您父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给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3%的契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郑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郑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郑先生表示自己的问题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
14、网友:郭德志
问题:烦请咨询一下孙局长,现在如果在1年内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后接着又买了一套二手房,还执行个税退税政策吗?如何办理?怎么计算应该退税的金额?非常感谢!
在线回复:
这位网友,您好。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线下回访:工作人员与郭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郭先生的问题再次做了解释,“先卖后买”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就已经取消了。郭先生对地税部门的答复和回访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