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24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江敦斌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主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3990人次,网民在线有效发帖39个,江敦斌主任现场全部回答完毕。更多详情请登录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专栏做相关查询。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江敦斌(一排左一)与网民交流 (周琦 摄)
网谈实录:
开场语
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通过“民生在线”这个平台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对社会各界及广大网民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很愿意与各位朋友围绕“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这一主题开展讨论交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留言板 市政各路段都属于公共财政支出建立了,也就是应该属于全民所有,凭什么可以停车路段路边都承包给北京"*通"公司进行强制收费,他们投资过吗?这收费有法可依吗?
江敦斌 您好!2007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如收费需要报价格部门批准。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谢谢。
留言板 随着我国用工荒的出现,一些制造企业或单位会继续聘用或雇佣一些超过60岁的有特长的老年人,请问江主任:如这些老人因工致残该如何解决?这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还有这些老人要自己承担一部分吗?他们能负担得起吗?
江敦斌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用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您所提的问题,有关当事人可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谢谢!
shuiyigongmin 请问领导,对于部分城市家庭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为解决生活居住而搭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吗?拆迁的话应不应该进行补偿?城管有权拆除吗?
江敦斌 您好,我市对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已经进行了清理确权。在规划法实施前有关建筑的认定应当按照清理确权情况确定其合法性。凡未依法确定为合法建筑的,均属于违法建筑,按照有关征收补偿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城管部门可以依法拆除。谢谢!
留言板 首先感恩政府对南渠危旧房的拆迁工程。但是重庆中路1039号3号楼有家住户利用违章建筑(占路占院)开了家“二姐饭店”,多年扰民却无人管。现在政府给予拆迁多数居民强烈支持,但是他家却不感恩,利用违章建筑继续开饭店赚钱,不同意拆迁。请求领导帮着看看,这家违章建筑怎么就这么牛气?屹立多年就没有被拆除?到底有没有部门能管?到底有没有部门敢管呢?
感恩政府的居民
江敦斌 您好。您反映的违法建筑问题,可以向李沧区城管执法部门反映,由其依法调查处理。谢谢!
留言板 就受害人与吴某、马某、青岛交运集团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害人已根据(2005)李民初字第3192号生效判决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进行听证。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书及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向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遭受的全部损失。
生效判决书对本次交通事故各侵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明确的认定。判决书认定:吴某和马某对受害人的伤害属于共同侵权,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青岛交运集团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在吴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吴某因属于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原告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吴某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为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青岛交运集团公司作为吴某的挂靠单位,应对吴某应承担的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受害人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向交运集团公司进行追偿。这个法律逻辑关系是明确的,也是合法的。
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判决书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应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而且,这也与生效判决书的根本目的相吻合。我们知道,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所作出的连带责任法律关系的认定,就是为了更好的补偿和救济受害人。
至于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所划分的“吴某与马某按五比五即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这种认定与法院认定的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并无冲突。这是对该两义务人内部承担责任的划分,不影响外部的受害人根据共同侵权的认定向两赔偿义务人的任何一人追索全部赔偿责任。这样在另一方面也方便履行了全部义务的连带义务人,可以根据判决确定的比例,向其他连带义务人进行追偿,而无须再次提起诉讼,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这种判决方式,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是相对应的,在有关交通事故的判决中也很常见。这只是对各连带义务侵权人内部的责任划分,并不意味着吴某只应对受害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范围,而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吴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对应的,受害人有权要求青岛交运集团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就上述问题,受害人也曾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生检查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民生检查服务热线的回复肯定了青岛交运集团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受害人还在海奥网法治资讯频道向多位律师进行了咨询,诸多专家律师均认为受害人有权向青岛交运集团主张全部赔偿数额并进行强制执行。(附件材料已提交)
其次,青岛交运集团公司理应对受害人作出赔偿,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体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受害人要求青岛交运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符合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情理上来说,受害人的要求也应得到支持。受害人本来一直要求吴某履行生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吴某的车辆却不知何时已被卖掉,相关卖车款项也不知去向,导致吴某没有了履行判决的能力;在这个事情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是有责任的。吴某的车辆登记在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名下,其买卖车辆必然需要得到交运集团公司的认可和配合;而交运集团公司明知吴某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却配合吴某卖掉了车辆,相关款项是否自行扣下,受害人也不得而知,因此交运集团公司是有过错的。而且,从社会责任角度来讲,青岛交运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扶助弱势人群、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和体现。
另外,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现在生活非常困难,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光住院时间就长达几年,现在也一直没有恢复,身体没有复原,精神也很恍惚,生活自理能力很差,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且受害人现在还经常入院治疗,花费很大,而其丈夫工资收入低,还需要照顾受害人,为了赔偿的事情不断向法院和政府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已是心力交瘁。另外,受害人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女儿需要供读上大学,家境非常非常困难。因此,这笔执行款是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命钱,受害人和家属有大决心、大毅力,不惜采取各种手段,通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将本案进行到底,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执行人有权向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法院对青岛交运集团公司的执行行为合法合理。
就这么一个法律关系如此明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且受害人本人毫无责任,赔偿款却一直执行不回来。请姜主任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江敦斌 您好!对您的遭遇我深表同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执行中的问题,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和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