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1月6日讯 10月15日下午,青岛新闻网举办社会保障专题网谈。特别邀请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残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围绕我市社会保障等问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现将社会保障专题网谈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网友:高
电话:135****9823
网民提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远是企业职工,集体户口,系外地转入,性别女,目前失业。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是1962年8月出生,但因当初在小县城工作,档案管理不规范,参加工作时招工表错填为1968年,档案中的其他材料有的出生年月是1968年、有的是1962年。青岛社保因此不给办理退休,这样我不仅不能领退休金,反而还要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近600圆,导致生活困难和家庭矛盾。请问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哪有到了退休年龄不能退休还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按档案中年龄最大算,企业单位却按年龄最小算?极度痛苦中,亟盼您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不胜感谢!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应同时查验身份证和本人档案,当档案记载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来认定退休年龄。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及网民反馈意见:11月4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这位网友,向他解释了政策,网友对政策表示理解。
网友:闫先生
电话:159****5692
网民提问:我公司从今年发5月的工资开始扣我们员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本费”,每月分别为47元和11.5元。我已经在开发区反应了,残联的答复是“根据您说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我们如果我们上了法庭,还能在这个单位工作么!这个能不能请政府部门帮我们过问一下?万分感激~
线下二次答复:网友您好。从您反映的情况中,我们无法获知企业信息做进一步处理,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或通过实名投诉或匿名举报的方式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86893822,地址:原黄岛区紫金山路36号。
落实解决情况及网民反馈意见: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与这位网友取得了联系,得知他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对落实情况表示满意。
网友:孟宪民
电话:013****54953
邮件:
网民提问:能否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待遇。
线下二次答复: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省新农保制度框架下设计出台的,参保居民个人养老金水平高低取决于个人帐户积累和基础养老金。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2012年,青岛市委市政府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从7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从55元/月提高到110元/月,实现翻番,目前水平处于全省前列,远高于全省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将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处于缴费期的参保人还可通过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来增加将来的养老待遇。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及网民反馈意见:11月4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与这位网友进行电话联系,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如下解释: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省新农保制度框架下设计出台的。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保障问题,2012年7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目前水平排在全省的前列。今后还将根据家、省规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上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取决于基础养老金,还与个人帐户积累多少相关。处于缴费期的参保人可通过“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的途径,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以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这位网友对答复表示满意。
网友:潘
电话:138****7528
网民提问:现年57岁,在临沂工作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至57岁,单位停产。来青岛工作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至60岁。请问,如果临沂的单位给补缴养老保险至60岁。这样,就与青岛这边缴纳的三年重复缴纳。如此,是否重复缴纳可否合并。或者在青岛缴纳的算是白交了。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异地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由接收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工协商保留其中一份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职工,同时终止保险关系。感谢您的参与!
落实解决情况及网民反馈意见:11月5日电话联系了这位网,他对首次答复的政策表示清楚、满意,目前无其他问题。
网友:卢先生
电话:137****2315
邮件:
网民提问:我和我的爱人都是独生子女,女方已经年满30周岁,想生育第二个宝宝,但是发现生育二胎的要求很多,尤其关于双方父母需要去单位开具独生子女证明的问题,我们俩人都有独生子女证,这样还不能作为证明吗?
嘉宾在线答复:网友您好。与生育第一个子女不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证》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审批规定和程序。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双方均无同一生父或同一生母的兄弟姊妹。由于《独生子女证》是在几十年前办理的,期间可能发生生育状况的变动,持有《独生子女证》并不能完全证明独生子女身份,因此需要开具目前的情况证明。希望您能理解!
落实解决情况及网民反馈意见:11月1日,市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对网友进行了多次回访和政策解释,并根据其户籍地安排相关区市人口计生局进行了详细解答和协助。这位网友对工作人员的回访解释和态度表示感谢和满意。
经了解,这位网友与妻子是“双独”,前期在街道计生办咨询《生育证》办理流程时,对要求出具双方父母单位开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一事不理解。市计生委和市北区人口计生局分别向其详细解释了该项制度设计的缘由,使其明白虽然其双方均持有《独生子女证》,但由于该证件是在几十年前办理的,期间可能发生生育状况的变动,持有《独生子女证》并不能完全证明独生子女身份,因此需要开具目前的情况证明。
这位网友表示对人口计生系统的政策解释已经理解,对工作人员及时、热情回访表示满意,但是因为其个人原因目前还没抽出时间办理《生育证》,准备待妻子怀孕后再办理。工作人员再次向其介绍了办理流程和所需证件,并告知办理二孩《生育证》需要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后续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困难均可联系市计生委或市北区人口计生局协调解决。这位网友予以理解,表示满意。